(2015)万源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本兴与李道发拖欠货款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赵本兴,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被执行人李道发,男,汉族,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达中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道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道发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道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道发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