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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金祥与候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祥,候磊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杨金祥,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候磊山,男,1981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祥与被告候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