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叶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叶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026号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美。委托代理人朱国平、曹益奇,该公司员工。被告叶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杭州神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