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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卫军诉刘晓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军,刘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虎,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王卫军与刘晓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刘晓虎赔偿王卫军车辆修理费600元。刘晓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虎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00元,申请执行人王卫军已领取,申请执行人王卫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