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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杭怀川,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斌,男,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陶某某,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段新颖,男,济南历下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欣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杭怀川、姜斌,被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新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认识,2013年8月2日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而且从登记结婚到现在原被告从未在一起同居生活,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原告王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做出(2014)历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原告王某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判令被告陶某某返还定金10010元及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诉讼费用由被告陶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二份;2、(2014)历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证人证言二份。被告陶某某辩称,1、陶某某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之所以产生一些矛盾,是由于原告王某某的母亲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加上双方缺乏沟通,造成彼此误会。因此,陶某某认为双方从恋爱到登记结婚都是自愿的,称没有感情,是不可能的,因此陶某某与王某某的感情并未破裂。请法院慎重考虑,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2、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定金,完全不是事实。首先,陶某某并未收取定金;其次,王某某在(2014)历民初字第439号案件中所称的定金的数额及送定金的过程与原告王某某的证人证言,与其所述不符,也证明原告王某某所说不是事实。关于三金,是原告王某某赠予给陶某某的,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陶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被告陶某某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在历下区陶然饺子城举行订婚仪式,王某某的母亲通过媒人韩莲英给予陶某某的母亲定亲彩礼10010元,在酒席上,王某某将事前其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给陶某某佩戴,陶某某按照当地定亲风俗“改口”。定亲之后,双方原定农历2013年9月26日举行婚礼,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购买汽车等事宜发生矛盾,遂导致婚礼未举办,进而矛盾升级,2014年3月,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定亲彩礼、三金,2014年4月24日本院做出(2014)历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互敬互谅、和好如初,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驳回了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6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因双方仍未和好,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定亲彩礼、三金。陶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否认收到定亲彩礼10010元,认为三金系王某某赠予,不同意返还。证人韩莲英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王某某亦称双方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性生活,登记后陶某某总共去过王某某家里三次,只是吃完饭就走;陶某某称双方共同生活过,存在夫妻性生活。本院认为,携子之手,与之偕老。这是中华民族对于婚姻的美好的祝福和希望,然而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王某某、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认识很短的时间内,即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定亲仪式,定亲后,又匆匆登记结婚,总共才半年左右的时间,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又加上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因为成长环境、教育环境等的差异,自然产生一些矛盾,原本正常,但问题是出现了这些矛盾冲突后夫妻二人如何沟通、双方的家庭如何沟通。从二人婚姻的整个过程来看,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缺乏相互了解,又加上可能双方的亲友的不适当的解决矛盾的方式的干扰,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僵化,矛盾无法劝解,最终走到了王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的严重程度。虽然本院在上次诉讼中力劝双方和好并给予了半年的时间让双方去互谅互让,争取和好如初,但截止本次诉讼的庭审,仍未见双方有和好的迹象,虽然本院庭审中多次苦言相劝,劝告双方当事人站在长远的角度上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缘分,劝告双方当事人站在养育自己的父母的角度上体谅老人给孩子成家立业的辛苦,王某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并拒绝本院调解,陶某某虽然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无任何和好的表示,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王某某、陶某某离婚。关于定亲彩礼10010元,陶某某否认收到,且抗辩称王某某两次起诉主张的数额不一致,本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考虑到当地结婚风俗习惯有“定亲万有挑一、婚礼XX挑七(妻)”的说法,在定亲仪式中给付定亲彩礼10010元,符合当地结婚风俗,至于该数额是10010元还是11000元,本院认为采信经手人即媒人韩莲英的证言为妥,从另外一个方面讲,陶某某认可定亲仪式上收到了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定亲仪式只给三金而没有定亲彩礼,不符合常理。关于三金,陶某某认可收到,并称现在其家中存放,但记不清王某某花多少钱购买的,认为系王某某赠予,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最后,本院力劝双方经历这两次离婚诉讼之后,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凡事冷静思考,互谅互让,建立起正确的婚姻观、爱情观,早日成家立业,把有限的青春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被告陶某某离婚;二、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定亲彩礼人民币10010元;三、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定亲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陶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