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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