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成喜与李景柱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成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景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喜诉被告李景柱其他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喜撤回对被告李景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成喜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