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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成喜与李景柱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成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景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喜诉被告李景柱其他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喜撤回对被告李景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成喜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