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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7号麦伟洪与卢彩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伟洪,卢彩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7号原告麦伟洪,住佛山市三水区。诉讼代理人朱辉,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关镇兴,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彩银,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彭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伟洪诉被告卢彩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程序复杂,且其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麦伟洪撤回对被告卢彩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03元,由原告麦伟洪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