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艾斯卡尔阿不都克里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城进出口有限公司;艾斯卡尔·阿不都克里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99号 原告深圳市华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和亨城市广场D座10D,组织机构代码:072500311。 法定代表人邓长华。 委托代理人卢建城。 被告艾斯卡尔·阿不都克里木。 原告深圳市华城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斯卡尔·阿不都克里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发货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原告交付货物(各种饮料等)给被告,则该履行义务一方为原告,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而被告给付货款给原告,则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合同履行地亦为原告方所在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综上,本案应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或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