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项万能与漳州市正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万能,漳州市正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项万能。被执行人漳州市正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9170690-1。法定代表人周宝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漳州市正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和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市正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55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向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