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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艳芳与于普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芳,于普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孙艳芳,女,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于普华,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孙艳芳因与被申请人于普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23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孙艳芳的房地权证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号、亳字第××号房产;王铸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李秀英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王学峰位于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孙艳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普华23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孙艳芳的房地权证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号、亳字第××号房产;王铸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李秀英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王学峰位于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孙艳芳预交。孙艳芳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