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楼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楼根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梅。被告楼根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福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已退回诉争货物,且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