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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梁耀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梁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荣、邓伟明,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梁耀林,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系博罗县园洲镇力强印花厂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20米工业路)。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4)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20米工业路的博罗县园洲镇力强印花厂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印花厂的生产;2、罚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4年9月1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复议或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2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23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浩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