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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XX与张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XX,男,1975年10月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被告:张毅,男,1972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张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毅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