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与温忠媚、黄明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温忠媚,黄明天,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徐学安,滕寿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第十层。负责人莫少恩,行长。被告温忠媚。被告黄明天,1970月12月5日出生,被告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409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学安。被告徐学安,被告滕寿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诉被告温忠媚、黄明天、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徐学安、滕寿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于2015月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温忠媚、黄明天、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徐学安、滕寿勤名下价值人民币28126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忠媚、黄明天、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徐学安、滕寿勤名下价值人民币28126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