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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耀与泉州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泉州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陈耀,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顺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与被告泉州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货款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陈耀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