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虎与朱云龙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虎,朱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何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告:朱云龙,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虎与被告朱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朱云龙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何虎也无法提交朱云龙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