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江西昌南建筑集团工程公司、南昌市博泰生命树蓝岸香舍挂铁丝网护坡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江西昌南建筑集团工程公司,南昌市博泰生命树蓝岸香舍挂铁丝网护坡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孙小龙,男,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昌南建筑集团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被告:南昌市博泰生命树蓝岸香舍挂铁丝网护坡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龙诉与被告江西昌南建筑集团工程公司、南昌市博泰生命树蓝岸香舍挂铁丝网护坡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孙小龙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周婕承担,退回原告孙小龙受理费1035元。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