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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绍锋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61-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锋,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红新,张长海,张连杰,延永梅,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1-1号原告宋绍锋,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红新,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张长海,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连杰,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延永梅,女,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姜守远,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绍锋诉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在广饶县XX镇XX广国用(XXXX)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