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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程某、张泰帝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泰帝,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同年8月16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业。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无业。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2014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洪东,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公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暨某带民事诉讼原告姜某以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寻衅滋事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某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陈轶、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洪东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害人姜某以与六被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了完毕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见裁定书),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东乡县孝岗镇姜家村姜某与他人合伙开的打渔赌博机店内要求收取看场子费用遭到拒绝,离开后,便纠集徐彪、吴昌、徐康(以上三人均在逃)和被告人黄某、吴某、张某、张泰帝、杨某等十余人携带直刀、鱼叉等工具,返回姜某的打渔赌博机店内,将门窗及店内的三台打渔机砸坏。十余人准备离开时,遇被害人姜某上前阻止,遂将其砍伤。经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伙同他人携带鱼叉、直刀等作案工具,随意伤害他人身体,损毁公私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泰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泰帝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吴某、张某、杨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泰帝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泰帝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应对被告人张泰帝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泰帝符合缓刑的条件,判处缓刑更为适宜。被告人黄某、吴某、张某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某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具有监管条件。综上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东乡县孝岗镇姜家村姜某和他人开的打渔赌博机店要求看场子并给其300元一天,遭到姜某拒绝后,被告人程某纠集被告人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和徐彪、吴昌、徐康(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携带直刀、鱼叉等工具,窜至东乡县孝岗镇姜家村将姜某和他人开的打渔赌博机店的门窗及店内的打渔机砸坏,砸完后,被告人程某等人准备离开时,遇被害人姜某上前阻止,遂将其砍伤,经东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与被害人姜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姜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姜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9日晚上,程某来到他和他朋友在姜家合伙开的打渔店里玩,但没有打渔,程某说没有钱加油,他就给了程某200元钱。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程某又来说要帮他看场子,要他给其300元一天,他不同意,程某就说要让他开不成。过了十五分钟左右,程某带了十几个伢仂来,他看到他们带了鱼叉和直刀,他就从旁边的巷子跑走了。他们没有追,等他从家里拿了直刀出来,他们已经在他村里的马路中间,他很生气,就一个人拿了直刀冲过去,这时候就有人朝他砍过来,他本能的挡了一下还是被砍到了头部,后来又被砍到了右肩,他们几个人过来拿直刀和鱼叉朝他身上砍捅,他就被砍倒了,这时他妹妹姜露娜就过来拼命护着他,后来他就被砍昏了。2、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她在她家楼上听楼下好吵,听到她儿子姜某在她屋前巷内开的打渔店门口与人吵架,就看到是和“老虎”在吵架。她儿子姜某说“在他给了你200元加油,今天你又来要钱,要什么钱”。老虎说要保护费。她儿子不肯给。老虎就走了。后来她在门口聊天,就听说有人杀来了。她去就看到店里被砸了。接着她回家,就听她女儿姜露娜说哥哥被人砍伤了,快死了,被送到医院去了。就去医院,看到姜某身上满身都是血,头上身上多处刀伤,她女儿就说是老虎带人来砍的。3、辩认笔录证实,程某辩认出杨某、黄某、张某、吴某、张泰帝、徐彪;黄某辩认出张泰帝、徐彪;张泰帝辩认出黄某、徐彪、杨某、张某、吴昌、程某。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乡县孝岗镇环城东路263号后屋;进门左侧铝合金窗户两块玻璃破碎,纱窗破损,防盗窗部分凹陷,卷帘门上端有一被砍穿痕迹,大厅有一台火鸟牌打渔赌博机被砸,进门第二个房间防盗门左下侧门面上有部分凹陷,室内有一台蛟龙出海打渔赌博机显示屏被砸,进门后的院内左侧木门中间板脱落。5、被打砸的现场照片附卷佐证。6、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均为抓获归案。7、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鱼叉、直刀等不知去向;案中提到的姜鹰、杨武、杨志强等人的身份未查清。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9、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于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劳教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因吸毒被孝岗镇派出所拘留。被告人黄某、吴某、张某、杨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于1988年4月4日出生,被告人黄某于1992年4月22日出生,被告人张泰帝于199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人吴某于199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人张某于199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人杨某于1994年4月22日出生,犯罪时均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状况。11、东乡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泰帝于2012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12、苏州市吴江区看守的羁押证明证实,张泰帝于2014年8月10日被临时羁押本所,于2014年8月15日由东乡县公安局带回处理。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14、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程某、黄某、张泰帝、吴某、张某、杨某与被害人姜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15、被告人程某供述,2014年5月29日晚上他在姜某在姜家村开的打渔店里输了1000元钱。第二天11时许他开车再去店里叫姜某送些分给他,姜某就叫他滚,他很生气,就说要把姜某的店打掉,姜某说随时奉陪,他就离开想去叫人,这时,他朋友吴某打电话问他车子在哪里,他就叫吴某来天成宾馆旁边,就看到吴某和徐彪、杨武、杨某和两个不知道名字的伢仂在一起,他就把事情跟他们说了一下,他们就决定去打掉姜某的店。他们就一起上了车,等他开到东景三期十字路口时,遇到了张泰帝、黄某、“八戒”和一个不认识的伢仂,他们也愿意陪他一起去。然后他们就把车停在姜家马路中间,他们就从车里拿着直刀和鱼叉下来,一共五把,其中张泰帝、杨武、徐彪三人拿直刀,黄某、杨某拿鱼叉,就冲进店里,这时就看见姜某从旁边的巷子跑走,他们就把三台打渔机给砸了,后来他们出来上了车,车子还没调过头来,姜某便拿着直刀朝他冲过来,他就往巷子跑,没过一下子,就有好多人过来追他,他就跳到东景小区里,从楼道爬上了窗户,最后打了110报警。16、被告人张泰帝供述,2014年5月30日中午,吴某带着他、徐彪、徐康去秀江南宾馆找老虎玩。老虎和黄某在房间里。后来老虎拿着吴某的车钥匙走了。他们就去找老虎玩。在楼下拦三轮车的时候正好碰到八戒和小武。他们就一起坐三轮车去了东景,在那边的杂货店买东西吃,过来一会儿,老虎开车过来,就说去把“垛子”开的打渔店砸掉去,他们就一起去,大家纷纷从车上拿了直刀和鱼叉。一到那,老虎和黄某就打了窗户玻璃,之后他们进到店里打砸一店里的打渔机。后来他们出来准备离开,就看到垛子手持一长一短直刀冲过来拦住车,吴昌、黄某等人就冲下车,他看见吴昌先拿工具打垛子,黄某和几个人也砍了垛子,垛子的头就流血了,爬起来往巷子里跑,几个人就去追,后来他们纷纷上了车离开了现场。17、被告人黄某供述,2014年5月29日晚上,他去“老虎”在秀江南开的房间里玩,后来“老虎”离开房间,到快天亮的时间,“老虎”带了三四个伢仂回到房间。到了第二天下午,张泰帝、徐彪等人陆陆续续来到房间,之后“老虎”离开宾馆,后来听张泰帝跟别人说要去打渔店。后来,他、张泰帝、徐彪还有几个伢仂就坐三轮车到了东景小区那边,就看见“老虎”开来一辆车过来,几个人下来车,就从车上拿了直刀跟着往巷子里面走,他就坐在车的驾驶室里面没有跟去,过来一会儿,他们返回来,他们正准备走,就看到一个男子拿了直刀走过来,这时,就看到有几个伢仂去打那个过来的男子。后来他被人拉到后面去坐了,跟着他们就离开了。到了瑶圩他们发现“老虎”没有在,不知道去了哪里。18、被告人吴某供述,他和徐康等人在师范吃午饭,他们就开着他租来的一辆车到秀江南宾馆找“老虎”玩,到了之后,有5、6个伢仂在,他认识其中的杨某、黄某、徐彪、“昌昌”等人。后来,“老虎”说要出去一下,就拿着他的车钥匙离开了。接着他们就说要去找“老虎”,在路上就遇见了杨武和“八戒”,再过几分钟,“老虎”开着车回来,他们一起上了车,说要去姜家村“垛子”开的打渔店谈股份的事,让“垛子”每个月交12000元给“老虎”,“老虎”拿3000元,剩下的给他们今天跟去的人。后来他们几个下来往姜家方向走去了,黄某就把车子停下来,他们就分别从车上拿“家什”,他看到“老虎”拿了一把短鱼叉,张某、徐彪、昌昌、杨武、杨某就有人拿鱼叉有人拿直刀,他们拿好就冲进一间民宅。徐彪、昌昌把卷帘门旁边的窗户玻璃打碎。“老虎”、张某、徐彪、昌昌、杨武、杨某就冲进店里打砸。大约几分钟后“老虎”就说走,这时,就看见一名男子一手拿鱼叉一手拿直刀朝他冲过来。他们中的昌昌便先从车里抽出直刀,张某、杨武、徐彪、老虎等人也从车上抽刀出来。杨某就上前抓住那名男子手上拿的鱼叉和直刀,接着这些人就跟那名男子拉进了旁边的巷子。两分钟左右,他就看见那名男子头上、脸上流了好多血。后来又有一个男子过来,徐彪等人就上前去打他,被一个女孩子抱住了,那个男子就跑走了。他们了都上了车离开了,一直开到瑶圩去躲一下。19、被告人张某供述,一天中午12时许,他和杨武从如意商务宾馆出来,遇见了老虎、吴某、黄某、杨某、徐彪、张泰帝、昌昌、徐康、赵光、志强等人。老虎说一起去把“垛子”的赌博机砸了去。他们就一起上了车。在东景三期的杂货店买东西吃。老虎就说,叫姜某每个月给12000元,自己拿3000元,其他的给他们今天在场的人。吃完东西他们便上车去了姜家。到了后,他们纷纷下车拿鱼叉和直刀,到了之后,就有人上前打玻璃和卷帘门,老虎就将卷帘门拉起来,他们中老虎、昌昌、徐彪、徐康、杨某、张泰帝、黄某几个人就用手中的鱼叉和直刀砸机子,一段时间后,他们就返回坐到车子准备走。这时,姜某就一手拿鱼叉一手拿直刀朝他们冲过来,他们中的人就纷纷下来追着姜某打。杨某、徐彪、黄某、昌昌四个人拿工具砍姜某。对砍几下之后,昌昌就用短直刀在姜某头上砍了两刀,杨某也砍了他身上一刀,接着继续到巷子里去砍。没过多久过来一个拿直刀的男子,他们这边人就上去打,就有一个女孩子过来拉开。拉开后,张泰帝就发动轿车把那个男子撞倒,后来姜某头上流了好多血还是出来追着杨某和杨武,他就上去帮忙,被姜某用鱼叉捅到了他右大腿前面。再后来他们就上车往瑶圩去了。20、被告人杨某供述,一天下午1时许,吴某开车来找他,车上还有徐康,他们一起去老虎房间玩,房间里还有昌昌、黄某和几个不认的,一会儿老虎就拿着吴某的车钥匙走了。他们就去找老虎,在楼下碰到张某和杨武,他们就一起去东景,当时他喝醉了酒还没有醒,就看到他们的车子开到姜家去了。他们几个就在车里拿了家什冲进一个卷帘门里,打砸打渔赌博机。后返回车子便就看见一名叫垛子男子一手拿鱼叉一手拿直刀朝他们冲过业。昌昌他们就跑过去跟垛子对砍,一会儿垛子头上就流血了,跑向旁边的巷子,垛子跑进巷子之前摔了一跤,他就上前去抢垛子手上的鱼叉和直刀,没抢下来,就往回跑,垛子还来追他,还是杨武帮他用刀挡了一下。后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跑来所他们的前面挡风玻璃打了,他们就掉头开车离开了,一直开到乡下躲一下,他们都上车了,就是老虎、杨武几个人没上车。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纠集被告人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携带鱼叉、直刀等作案工具,随意伤害他人身体,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纠集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泰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泰帝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泰帝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泰帝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泰帝符合适用缓刑,经查,与事实及法律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张泰帝、黄某、吴某、张某、杨某均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泰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黄某、吴某、张某、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张泰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四、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五、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六、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庭审 判 员  周碧峰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