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绵阳扬凯实业有限公司与罗世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扬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0219-0。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世伟,男,汉族,安县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扬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世伟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世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