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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振华;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立华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龙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大海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海鸥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佳平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海东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树礼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占有、薛艳平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已立案执行,本院决定九案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在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0元内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分别为财产为动产的一年,财产为不动产的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