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凌春霞与曹海建、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春霞,曹海建,曹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523号原告凌春霞。委托代理人陆琪,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建。被告曹海霞。原告凌春霞与被告曹海建、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春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凌春霞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伟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