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代理审判员 周东晓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