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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代理审判员  周东晓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