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代理检察员伍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赖某某用其租住的开平市三埠区祥龙彩虹村X号X房作为卖淫窝点,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在上述地点容留、介绍叶某、刘某玲、“小容”(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每人每次收取140元的报酬,从中获利8400元。同年6月2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楼下将被告人赖某某、叶某、刘某玲以及嫖娼男子司徒某平(另案处理)抓获。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赖某某委托其家属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存缴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叶某、刘某玲、司徒某平、陈某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租房合同及收据、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容留、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以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赖某某委托其家属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存缴罚金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