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永家与陈艳、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家,陈艳,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永家,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艳,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淮南东方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庞实,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杰,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家诉被告陈艳、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原告王永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荣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