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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永家与陈艳、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家,陈艳,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永家,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艳,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淮南东方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庞实,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杰,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家诉被告陈艳、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原告王永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荣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