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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欢红与蒋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欢红,蒋妙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8号原告沈欢红。委托代理人陈乔麒,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欢红诉被告蒋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欢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妙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欢红撤回对被告蒋妙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沈欢红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