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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川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刘亚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华,刘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川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华。被执行人刘亚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华与被执行人刘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亚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锋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刘亚锋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