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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渊与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25号三单元一室,身份证号码3421281978050xxxxx。被执行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区喜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79xxxx。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3735.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