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族赵与被执行人陈贤龙、林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林族赵,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贤龙,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月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贤龙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族赵与被执行人陈贤龙、林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贤龙、林月香夫妻共有的座落在平潭县岚城乡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林族赵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46810元,余下款项被执行人陈贤龙、林月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文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