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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吕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590.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