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吕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590.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