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21号原告肖某甲。被告肖某乙。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日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原告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即2015年1月1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并开庭,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上述费用,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京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