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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中华与被告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华,张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任中华,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张志勇,男,汉族。原告任中华与被告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中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中华以被告张志勇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任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