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治茂与XX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治茂,XX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胡治茂,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XX合,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胡治茂诉XX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治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胡治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 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