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滕裕灯饰五金厂与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滕裕灯饰五金厂,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7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滕裕灯饰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梯云路竹山工业区**号之四。投资人邓国卿。委托代理人陈寿锋,系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委北头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彦清。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滕裕灯饰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仲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