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鲁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平,余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鲁平。申请执行人余荣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荣国与被执行人鲁平(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5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鲁平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撤销对本人的执行并解除对本人账户的冻结。经审查,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后,鲁平不服,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年5月23日,余荣国以(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鄂茅箭执字第00650号执行裁定书,对鲁平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1月8日,本院将上诉案件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所规定的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备条件,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亦应解除。因此,鲁平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余荣国的本次执行申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平的全部执行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王晓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