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常东海与米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海,米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常东海,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武口电厂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米凤强,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常东海申请执行米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各个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米凤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案件再无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常东海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9000元,执行费123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