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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汤冬青与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冬青,李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汤冬青,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被执行人李小冬,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梨梨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梨梨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