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严斌与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1号原告:严斌。委托代理人:应旭升。被告: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被告:胡春生。原告严斌诉被告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20元,合计5394元,由原告严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