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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严斌与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1号原告:严斌。委托代理人:应旭升。被告: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被告:胡春生。原告严斌诉被告江苏万信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20元,合计5394元,由原告严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