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桂其与张维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其,张维班,臧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贾桂其,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班,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臧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其与被告张维班、第三人臧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桂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桂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桂其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