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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4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4800号申请人杨毅,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603号。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926室,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红莲大厦B座301。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联系同该单位。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毅与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毅、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4年12月18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毅于2014年12月1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二、2014年12月24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元;三、2014年12月24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零八元;四、2014年12月24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六万九千五百一十六元;五、2014年12月24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人民币二百元;六、2015年1月31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万九千二百元;七、2015年1月31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经社保核定后的住院伙食费;八、2015年2月27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杨毅报销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经社保核定后的医药费;九、2015年3月18日前,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六万九千五百一十六元;十、申请人杨毅配合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等报销及申领手续;十一、此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毅和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4)西人调字第303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毅和申请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4)西人调字第303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肖成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