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振与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28号申请人:张振被申请人:王凯本院在执行张振申请执行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6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振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6、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