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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艳学与李成艳、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学,李成艳,李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李艳学,女,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安吉房产经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捷,女本溪市人,汉族,本溪安吉房产经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成艳,女,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市商业银行先达支行退休职工。被告李淑芝,女,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市商业银行先达支行退休职工。原告李艳学诉被告李成艳、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艳学的委托代理人惠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艳、李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未到庭,缺席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李艳学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李成艳由被告李淑芝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后仅偿还部分借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成艳偿还借款4162;2、被告李淑芝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成艳未做答辩。被告李淑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李成艳以工资本做抵押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期限12个月,即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借款月利息为2.3分,被告李成艳每月还款1064元,其中本金为834元,利息为230元。被告李成艳将工资本、身份证、户口留给原告,由原告每月从被告李成艳工资本支取现金偿还借款本利,如被告李成艳私自将工资本、身份证挂失或修改密码,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被告李成艳如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淑芝为保证人。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借给被告李成艳10000元,被告李成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成艳借款后,至2014年7月6日止,按照借款协议履行5次还款义务,共计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4元及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金4996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成艳偿还借款本金4996元及从2014年7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李淑芝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贷款担保说明书、收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成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理应偿还,被告李淑芝作为保证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产生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所致,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李成艳偿还借款4996元及利息、被告李淑芝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艳欠原告李艳学借款四千九百九十六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李成艳自二0一四年七月六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上述借款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如被告李成艳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由被告李淑芝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保全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李成艳、李淑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敬文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判决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