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国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李国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