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超怡与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怡,李韦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超怡。被申请执行人李韦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怡与被执行人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