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魏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来,魏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魏永亮,男,34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东来与被执行人魏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873800.00元,执行费41138.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