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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魏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来,魏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魏永亮,男,34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东来与被执行人魏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873800.00元,执行费41138.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东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