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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东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662号罪犯王东,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刘书勇,罪犯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王东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东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王东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5月,考核得分计40.85分,兑现记功1次;2014年5月,受专项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