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魁元申请执行温玉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魁元,温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王魁元,男,生于1974年4月9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被执行人温玉宏,男,生于1970年11月12日,汉族,灵石县英武乡彭家原村村民。财产共有人温红梅,女,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族,。(系温玉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3)灵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温玉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玉宏在2014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玉宏之妻温红梅名下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福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