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俞坚强、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坚强,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朝云,金建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俞坚强。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沈小华。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旭。委托代理人:夏建军。庞莹。第三人:金朝云。第三人:金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坚强与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朝云、金建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67元,减半收取6034元,由原告俞坚强负担。审 判 长 吕学强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