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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交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妮与蔡用飞与杨洪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河,蔡用飞,许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交初字第5号原告杨洪河。委托代理人谭小艳,海南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用飞。被告许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代表人单荣光,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时燕,分别系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洪河与被告蔡用飞、许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洪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泰武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诗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